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欧阳俊人民币1304元、退赔被害人方某人民币250元。
2021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石头街一电动车公共停车棚内,盗窃电动车某品牌电瓶一组5节和另一品牌电瓶一组5节。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为1554元。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在1984年至2017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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