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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助他人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亨利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亨利明知杨某(另案处理)开展反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权的系列活动、配合外部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长期资助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亨利资助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方式及作案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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