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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当何罪?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他人银行卡、U盾进行洗钱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获刑。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程某二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收购李某(在逃)等人的银行卡、U盾等,在明知该批银行账户可能会被犯罪嫌疑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转账结算的情况下,仍将该批账户转卖。2020年10月30日至31日,有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联系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某街道的谢某,以博彩挣钱为由骗其向两个账户汇款共计77322元。犯罪嫌疑人将其中15000元、31314元转至李某的银行账户。经核查,李某的银行账户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账户已查明累计帮助犯罪嫌疑人实施转账资金共计265881元。

  2020年10月31日,被害人谢某向警方报案。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溧水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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