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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行信访案件办理程序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规范执行信访案件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职需要、未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法院或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不得为执行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并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但相关人员在审判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执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

  《意见》明确,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中的相关程序为:从不同渠道寄至或转至执行局的信访材料,统一交由执行信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部门处理,任何人不得在信访材料上签署意见。执行信访管理部门认为需向执行局负责人报告或让其阅知的,应制作公文处理笺上报,执行局负责人可签署交办性意见,不得签署倾向性意见;执行局负责人认为需报院领导的应及时上报。应由下级法院办理的执行信访案件,上级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交办,下级法院应及时依法办理,需上报办理情况的按时上报。

  属于“四类案件”或明确需事中监督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查禁的涉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不善意文明执行的案件要层报执行局负责人、院领导。院领导、执行局负责人有权要求信访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报告案件进展和结论性意见,可扩大合议(或扩大集体讨论);院领导、执行局负责人对处理过程或结论性意见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承办部门意见,可以要求合议庭或承办部门集体复议一次;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不得要求再次复议,但可以决定按照相关程序逐级申请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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