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童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7月某日晚,汤某、童某与文某、苏某(已判决)、汤某某、易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市区某KTV唱歌。期间,汤某、童某等人在走廊拦住黄某和刘某要求添加微信遭拒,双方发生争执。工作人员钱某、丁某见状上前劝架,同时通知老板张某。张某带着员工刘某、朋友李某等人到大厅了解情况,因言语不和,汤某、童某等人追逐并殴打张某、刘某、钱某,追打期间张某的眼镜被打掉在地造成镜片损坏,钱某的手机损坏。后汤某、文某等人乘坐出租车准备离开时,李某一直用手拉住出租车后座车门意图组织对方离开,汤某等人不顾阻拦,要求出租车司机启动车子前行,并在车子行进中不断殴打李某头部,李某被拖行数十米后从出租车上掉下。经鉴定,钱某、刘某、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钱某被损手机价值人民币800余元,张某被损眼镜镜片价值人民币900余元。2020年10月30日,汤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次月,童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童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积极实施殴打他人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童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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