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利用电鱼机,在资溪县高田乡许坊村天然水域田南水河内,捕获野生鱼类2.8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0月30日,资溪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野生鱼类,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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