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万某坐熊某的电动车路过一停车场门口时,万某独自下车,尾随周某,并从其上衣口袋内扒窃了一部苹果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 9386元),得手后约熊某一起打车离开。随后,万某将扒窃所得手机以3500元卖给一男子,涉案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2021年1月13日,民警抓获万某。案发后,万某家属赔偿了周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万某系具有多次犯罪前科,1989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6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 4月因吸毒成瘾被强制戒毒两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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