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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挪用资金三十余万元 被判刑一年

本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三十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这位员工可谓是“真胆大”。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退赔公司317090元。

  张某于2018年上半年入职某混凝土公司,负责该公司的混凝土销售及贷款回收结算工作。2018年8月,张某分别向某客车厂项目及某小区改造项目销售该公司混凝土。2019年1月,张某在顺利结算上述项目的货款后,私自截留23万余元。尝到“甜头”后的张某又如法炮制,于次年1月结算完某停车场项目货款后,再次私自截留8万余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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