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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拾得他人遗失物后故意损毁 被判赔偿损失2000元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拾得人因故意损毁他人遗失物,被判赔偿损失2000元。

  袁某系重庆合川某床上用品商店员工。2020年11月19日,袁某像往常一样,从仓库调取床上用品货物,并使用平板手推车运输至门店。到店后,袁某发现货物少了两套,于是立即原路返回寻找。寻找无果,他向公安机关求助。

  公安民警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袁某在途经某路口时,不慎掉落两套床上用品,之后被曹某拾得。民警和袁某随即去曹某住处,但曹某闭门不见。民警和袁某只好前往曹某住处所属社区,让社区工作人员帮忙转告曹某及时归还其拾得的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袁某因请求返还遗失物不成,将曹某诉至合川法院,要求其返还拾得的床上用品两套,若原物损毁,赔偿损失2000元。

  庭审中,曹某辩称,自己确实捡到了两个纸箱子,但是并没有看里面装的什么东西,通过社区工作人员转告得知:袁某要求赔偿还说自己会被“判刑”,一气之下把纸箱都烧掉了,还拍摄了烧毁纸箱的视频为证,现在最多赔偿纸箱的损失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曹某拾得原告遗失物后拒绝返还,并且故意毁损,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金额2000元,在遗失物的价格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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