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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打野味解馋 三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获刑

三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在禁猎区内非法持有枪支狩猎,最终因此触犯法律被“请”进了牢房。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枪狩猎案,以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于某某三人系好友关系,平日时常小聚,2021年1月22日,于某某三人再次相聚时,酒过三巡,相谈甚欢,聊到每次聚会吃的东西都认为太过单调,便萌生了打点野味解解馋的想法,而红石林区由于山林广袤,生态保护良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十分符合想要打猎的地理条件,于是他们迅速将这个念头付诸实践,次日,三人便再次相聚,明确分工,被告人于某某与陈某某分别携带步枪与气枪各一支,二人负责打猎,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车辆一台,负责乘载二人寻找猎物以及对猎物的运输工作,三人沿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头道溜河运材公路上(禁猎区)开始搜寻猎物,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于某某持有的步枪一支、子弹11发;扣押陈某某持有气枪一支,子弹42发。

  经鉴定,于某某携带的步枪为5.6毫米口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子弹为制式5.6毫米小口径长弹;陈某某携带的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疑似子弹为气枪弹。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涉案枪支弹药扣押。

  到案后,于某某三人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此,该院依据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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