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赌博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邹某和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早几年就在某赌博网站进行赌博。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宜春市钓台路某大酒店开房,购置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用于赌博,并教授被告人高某赌博技能,邀其注册赌博网站账号,帮邹某进行网络赌博,获取利益,直到2020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期间邹某、高某的日常开销均来自赌博获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邹某、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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