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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

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华和攸县某药店工作人员谢某娥发生口角,将摆放在药店门口的酒精、艾条等物品打翻,另一药店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黄某带领辅警处警的过程中,刘某华撕坏了辅警龙某的裤子,导致其手机掉落摔坏,并咬伤了辅警刘某的左手前臂,期间刘某华躺在地上用脚将辅警黄某及朱某滨脸部揣伤,并用手将朱某手部抓伤,后刘某华被带至联星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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