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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人被判拘役

5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窑湾中学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提议去猎鸟以食用,被告人卞某、朱某均表示同意。当日19时许,3名被告人驾车至新沂市窑湾镇周庄村曹林猪场西侧树林内,以夜间头灯照明的方法,由被告人朱某持气枪、被告人卞某持弹弓负责射击鸟类,被告人周某持手电筒负责拾捡,共捕杀斑鸠45只、山噪鹛2只、黄腹山雀1只。当日23时许,3名被告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上述鸟类动物48只、播放器1台、头灯4只、弹弓3张、皮筋6根、钢珠75发、编织袋2只、气枪1支、铅弹53发。

  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阶段,三被告人分别交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修复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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