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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曾婚内出轨 ​一方能否追讨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后发现对方曾婚内出轨 ​一方能否追讨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增规定,审结一起离婚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文某某支付原告何某某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赔礼道歉。

1991年7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在万州区登记结婚。2013年6月、2016年4月,被告分别与邵某非婚生育一女一子。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2020年1月,原告以其配偶权遭侵犯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邵某非婚生育二名子女,其行为违反了婚姻义务、家庭义务,使得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从而离婚,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内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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