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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赵震)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营企业经营者诈骗罪一案。
经查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帮助刘某办理网上贷款期间,利用被害人刘某不会手机操作贷款流程,趁机套取刘某微信、银行卡等账号信息和密码,张某某共计骗取刘某人民币1万元。
集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其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依照《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要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使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尽早回归正常经营当中。结合其犯罪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张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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