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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年底不立案”需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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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部分法院存在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拖延立案等年底不立案现象,最高人民法院11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承诺,人民法院将坚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本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以来,群众“立案难”已经逐渐解决并成为历史。但从现实情况看,部分法院仍然存在着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就不再立案的现象。

  年底不立案问题成因复杂,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接近年底,法院案件都要集中处理,法官确实工作繁忙,加上审限的制约,一些法院便尽量不再立案。二是考核机制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如其中一项指标是“年度结案率”,即结案率越高,得分越多,成绩越好。倘若法院在年底“有案必立”,而这些案件在年内又无法审理结案,那么该院的年度结案率肯定会低。因此,为了不影响年度结案率,部分法院一到年底就开始限制立案、以调代立、不立不裁、限号立案、拖延立案。

  但须知,法院该立却不立案,不仅会严重影响司法形象,削弱司法部门公信力,还会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财产及债务纠纷、诈骗案件,及时立案就可以较早进入司法程序,为及时冻结资金、保护受害人财产创造有利条件。而“年底不立案”,则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适时转移、变卖资金、财产,对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增加了变数,提高了难度。

  因此,“年底不立案”现象必须得到纠正,要从源头上找原因、补漏洞。比如,纠正考核中过分关注“年度结案率”的不合理机制,让考核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再比如,在关注法官结案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办案质量。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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