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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签名与身份证不符 是否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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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徐某与于某相识,后徐某经常从于某店里进货,口头订货,售出后打款。2020年,徐某向于某进货7次,累计金额12万5千元,未打款。2020年12月30日,徐某给于某手写欠条:“徐某欠于某12.5万元,明年五月前归还,不计利息。”徐某在该欠条上署名徐小某。

  2021年5月,于某微信向徐某催款,徐某承诺会归还,但还需要些时间。10月,徐某仍未还款,并声称欠条署名并非自己名字,自己叫徐某,不叫徐小某,不应还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无进货详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佐证,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亦无法认定徐某就是徐小某,故不能支持于某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为徐某手写,且在欠条约定的5月有微信往来内容佐证,徐某先在5月6月表示会还款,但10月突然说不还款,应认定构成事实供货关系的证据链形成。徐某应向于某承担还款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该欠条署名与身份证不一致,但为徐某亲笔所写,且内容和时间与二人交易习惯、微信记录吻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事实的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徐某亲笔书写欠条,在约定时间表示会还款,之后却出尔反尔,称署名不是自己的本名,明显有耍赖嫌疑,用笔迹鉴定可进行验证。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徐某应向于某承担还款责任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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