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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杭州市交通局召开网约车管理政策座谈会。会上,杭州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出炉,将于10月10日正式对外公布,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应当由驾驶员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需要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具体来说,根据征求意见稿,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则不再属于合乘,而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者从业资格。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开展网约车业务的,应当分别与用户签订合乘信息服务和网约车服务的协议,明确两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平台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误导用户。


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及网约车新规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自此得以明确。到11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时,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将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加入专车运营。


网约车改善了市民出行,但也同时暴露出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较高等问题。这一背景下,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初开始联合有关部门启动了改革事宜。


目前,国际上对网约车管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德国、法国、西班牙、日本、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和城市禁止其发展,美国不同的州也实行不同的管理策略。“对于网约车,我们没有‘一禁了之’,而是最大限度地适应新业态特点,创新制度设计,量身定制许可条件,简化许可程序,支持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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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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