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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生三胎, 单位: 违反计划生育解除! 仲裁: 合法!

李女士于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个孩子。4个月后,尚在哺乳期的她被工作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因生育第3个孩子而在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杭州李女士向钱塘新区劳动仲裁庭申请原工作单位支付赔偿金并补发工资,但被驳回。

 

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辞职。2017年,她接到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再次回社区工作。当时她刚生下第二个孩子,考虑到兼顾家庭,李女士决定回到社区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怀上了第3胎,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单位告诉她,因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李女士将请假条放下后,回家待产。8月6日,第三个孩子出生。
 
李女士说,分娩三个月后,她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认为,用人单位在她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申请裁定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14余万元,该案于2021年1月29日开庭。
 
李女士告诉记者,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原单位的代理律师表达了希望私下解决、让其撤诉的想法,但被她拒绝。她表示,自己的目的并非为获得经济赔偿,而是通过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开除哺乳期员工的行为违法。目前她已经委托律师起草起诉书,近日将向法院起诉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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