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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两人被电死两人获刑又赔偿

江西宁都一男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承担增殖放流费等生态补偿费、宣传教育警示费用,合计8298元。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谢某与刘某、张某、郭某四人商量,合伙出资购买捕鱼船捕鱼,四人均表示同意。张某从淘宝网以8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艘长5.5米、宽1.2米的塑料船和12马力汽油螺旋桨,又从三个网店以326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三副捕鱼网。四人一起将捕鱼船安装好。之后,谢某以5000余元钱的价格购买了M8000发电机、逆变电源转换器等电鱼工具,并将这些工具安装到捕鱼船上,总耗费约14000元钱,由4人平均分摊。

  此后,谢某与刘某、张某、郭某陆续多次驾船到黄石捕鱼。2020年7月28日晚上,谢某与刘某、郭某驾驶捕鱼船去禁渔区电鱼,总共捕获了16.1公斤鱼,在返回停船靠岸时,刘某意外落水,将带电的排插带入水中,致使刘某、郭某触电身亡。当晚,谢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经委托渔政部门评估,认定谢某2020年7月28日单次电鱼事件,应承担资源补偿费及增殖放流工资等相关费用7000元,违法电鱼行为的宣传、警示活动费用1500元,渔业资源生态损害专家评估费600元。

  被告人谢某在2020年11月27日已经在《江西日报》登报致歉,花费300元;2020年12月4日,谢某家属配合宁都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宁都县人民法院,实施了琴江河增殖放流鱼苗活动,承担购买鱼苗及增殖放流费用7000元,现场警示宣传标语费用998元。宁都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出具情况说明,专家评估费600元该管理站予以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主动登报致歉、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而且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造成水产资源毁坏,同时,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被告人谢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起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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