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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金矿并直排含氰废水污染环境 河南淅川3被告人分别被

3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公开审理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张洪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郑红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马献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各被告人获得的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6月,被告人马献斌和被告人郑红伟与岳海江、刘战伟(二人另案处理)到河南省淅川县毛堂乡毛堂村见到被告人张洪伟及时任该村四组组长的刘建立(另案处理),共同商谈开采该村四组大华山两个矿洞内的金矿,后按照分工,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下,购置大型设备开采黄金。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因未安装任何环保设备、未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致使当地数公里山坡被毁,地下水遭到严重污染。

  经对马献斌等人非法采矿点遗留的废水、周边地下水、土壤及采矿使用的片状氢氧化钠、金蝉黄金选矿剂提取检测,废水中的总氰化物含量严重超标。马献斌等人在采矿期间对开采的黄金提炼出售,共获取违法所得90余万元。

  2020年12月29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非法采矿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致使含氰废水直接向土壤渗透,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在采矿过程中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红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马献斌在投案途中被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郑红伟、马献斌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伟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献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予以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张洪伟不服,提出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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