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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股东申请解散公司 法院驳回促使继续经营

一名股东因转让股权与其他股东发生矛盾,转让股权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运转正常的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助推了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16年4月,原告与第三人某城建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某文创公司,约定共同进行文化地产的投资开发建设,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招商运营,以某项目作为启动项目。后因该项目没有开始建设、运营,原告打算转让股权,但在具体协商过程中与其他股东发生矛盾,遂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内部管理机制失效、运行机制失灵,穷尽其他公司内部手段无法解决,公司已无实际存续价值时,方以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贯彻审慎原则,解散着眼于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而非个别股东利益博弈的工具。某文创公司成立之后,一直持续性地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最初的经营计划落空后也进行了调整,目前在有效经营,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原告公司因为股权转让的目标暂时未能达成而诉请解散公司既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审慎原则。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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