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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与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0年11月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齐某于2019年11月2日向程某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还清,但未归还。2020年11月3日,齐某给程某打了一张借条,载明向程某借款5万元整。后齐某未还钱,程某要求齐某还钱,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借条签署当日马某与齐某已离婚,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借条签署日期是离婚当日,但借款事实发生在一年前,马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民间借贷的借条经常签署于借款之后,本案当中即是如此。虽然本案的借款日期在马某和齐某离婚当日,但该借款发生在一年前,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证据证明系齐某个人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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