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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院: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应该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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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妻子为监事的一人公司,因欠下债务被起诉,该债务应由丈夫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二审认定妻子作为公司监事,与丈夫共同经营公司,改判夫妻双方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欠下债务债权人起诉夫妻连带清偿

  旭飞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先生是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4年3月,尚格机床公司(以下简称尚格公司)与旭飞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旭飞公司向尚格公司购买数控机床4台,总价98万元,货到一个月内付款。一个月后,尚格公司按约送货,旭飞公司却只支付了19.6万元。

  2015年12月,旭飞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还欠尚格公司78.4万元,并承诺余款至2016年7月付清。朱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此后,旭飞公司并未在承诺的时间内还款,尚格公司将旭飞公司、朱先生及其妻子洪女士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旭飞公司清偿债务,朱先生夫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且他作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能证明旭飞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朱先生对旭飞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洪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尚格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妻子为丈夫公司监事二审认定构成共同经营需共同担责

  尚格公司上诉称,朱先生承担的责任不仅是担保责任,还有其作为旭飞公司一人股东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洪女士作为其妻子,同时也是公司监事,理应共同承担责任。二审中,尚格公司还提交了旭飞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洪女士为旭飞公司监事。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二审尚格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表明,洪女士作为旭飞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旭飞公司是朱先生、洪女士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且洪女士也未能证明其与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旭飞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故对尚格公司主张洪女士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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