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的明确规定,是对《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保留,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与一致性。也就是说,小张腹中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视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决定如何分割。如果胎儿顺利出生且存活,则胎儿拥有继承权,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出生时是死体的,则胎儿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了,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属于他的遗产,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不仅存在未来需要保护的利益,也存在某些现实利益的保护需要,如能否作为继承人继承份额、孕育时受到损害出生后患病的等。
所以小张腹中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具体情况视以下情况而定。① 若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则享有保留份额的继承权;② 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胎儿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③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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