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夫妇年轻时一直没有生育,两人领养了一个男童大强,后来又办理收养手续,后来又中年得子生育小强。两人在市中心有套房产,大强为了方便照顾父母,在家附近工厂做技术员,并常年和父母同住。大强在得知自己不是亲生子女后,仍旧赡养父母,感激养父母的抚养之情。小强高中辍学后一直没有稳定工作,曾向父母借款20万元经营餐馆,因此产生矛盾,长期不同父母联系。刘峰于2019年去世,妻子于2020年去世,刘峰夫妇生前曾说,如今价值200万元房产由大强继承,存款50万元由小强继承,大强负责二老的临终照顾和善后事务。大强在两位老人临终前一直照顾陪伴,小强仅仅在住院期间探望几次。小强参加父母葬礼后得知,房产由养子大强继承,认为房产应当属于自己。小强让大强将房产交给自己,并说这是理所应当,会给予20万元的补偿。大强不同意交出房产,小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被告为收养子女没有继承权,,自己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房产归自己所有。大强对法律诉讼了解不多,聘请了专业律师为其全权代理。大强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刘峰夫妻的遗嘱原件,并有邻居街坊可以作证大强照顾父母。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有遗嘱应先遵照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原告在父母生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应继承所有遗产,应当少分甚至不分,被告为合法继承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同样有继承权,但是需要办理收养登记,否则收养关系无效。抚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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