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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一起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案

 “龙”和“凤”,是陕西省本地知名白酒企业“太白酒”和“西凤酒”的外观设计特点,西凤酒公司因太白酒一款外观设计与西凤酒其中一款外观相似,要求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裁定太白酒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一审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宝鸡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太白酒公司与第三人西凤酒公司都是陕西本地具有悠久酿酒历史和消费者美誉度的白酒企业。2020年底,因西凤酒公司发现太白酒公司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外包装盒、包装瓶与西凤酒公司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西凤酒1915”白酒产品外包装盒、包装瓶相似,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宝鸡知产局就此提出了专利纠纷处理申请。宝鸡知产局处理认定太白酒公司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使用的包装瓶和包装盒构成对西凤酒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太白酒公司对宝鸡知产局上述行政决定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以白酒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有效区分涉案产品与专利方案之间的设计差异;其次,一般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更多关注的是酒的知名度,通过太白酒与西凤酒的长期生产、经营、宣传、销售,各自已经建立起较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二者品牌产品产生混淆;最后,西凤酒作为设计要素的凤凰造型,与太白酒作为设计要素的龙造型,在有限设计空间中分别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相对而又不同的美好寓意,加之各自经年不断的品牌推广,业已成为消费者区分两者的判断标准之一,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二者不会构成相似或者相同。

  最终,西安中院认为太白酒公司的涉案产品未落入西凤酒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作出上述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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