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东、徐某、李某贤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涉案的2万余条假烟被依法予以没收,并集中销毁。
2019年初,被告人吴某东想到广西购买一批走私卷烟到四川成都贩卖,便与被告人徐某联系。同年7月14日、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李某贤在南宁市武鸣区某停车场分两批将送货人送到的卷烟搬到货车上堆放。装货完毕后,李某贤明知是卷烟,在无烟草准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驾驶货车从武鸣入口进入高速公路返回四川成都,驾车到南丹县境内下高速公路,行至南丹县六寨镇六寨交警中队门前检查站被查获。经现场清点,在李某贤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牡丹、利群、红塔山等6个品种的卷烟共计24712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2855801.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东、徐某、李某贤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吴某东、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查获的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情节特别严重;李某贤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且明知其所运输的物品是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运输。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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