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化县共和乡共和村香林街几十位村民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为该街居民陆某菊筹集执行款。执行法官都惊讶了,进入法院十年,第一次遇到邻居主动掏腰包为被执行人筹集执行案款的情况。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5日晚,原告韦某林前往香林街某超市购物,在行至距离超市大门东侧的排涝工程工地时,跌入被撬开水泥盖板的排水沟,导致受伤。事后查明,该工地施工单位为大化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发前与韦某林同街的陆某菊、陆某建夫妇俩因水管漏水而撬开此处两块盖板查看,后未将井盖盖上。
当晚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做出了初步诊断:右侧第7至12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经司法鉴定,韦某林之残疾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法院认为,大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程施工方,对所承建工程负有安全管理、维护的责任;对发现下水道盖板被撬开,存在危险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危险,是导致原告跌入下水道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大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本案70%的赔偿。
被告陆某菊夫妇擅自将下水道盖板撬开,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次要责任,应承担本案30%的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广西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某林各项损失29168.12元;被告陆某菊、陆某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某林各项损失12500.62元。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河池中院。河池中院依法审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20年12月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多次催促、劝说,被执行人陆某菊、陆某建的态度则不服气、不给钱。后韦某林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释法明理温情执法
近日,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陆某菊,她依旧对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等问题提出异议,拒绝当场履行赔偿义务。为妥善处理本案,执行法官从善意执行的理念出发,从法律和邻里关系入手展开思想疏导。一方面,法官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宣讲当前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种手段,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严重影响等;另一方面,法官希望申请执行人能从维护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给被执行人多一些谅解。
“大家都是一条街上的邻居,以后还是会经常打照面的,闹得太僵的话大家心里都不好受,大家互商互谅一下,考虑下彼此的难处吧。”
最后申请人韦某林表示将索赔金额降至一万元。被执行人陆某菊也答应结清执行款,但目前最多只能拿出五千元。
热心的街坊邻居们了解到该情况后,自发发起了筹款,“你十元、我五十、他一百”的为陆某菊凑钱,大家想着钱虽不多,但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既能帮助韦某林缓解经济压力,又能帮助陆某菊度过当下的难关,最终筹齐了剩下的五千元案款。随后执行法官将一万元执行款交到了申请人手中,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强制执行中亦有温情,通过执行法官的细心观察、用心调解,也得到了舒心的结果,将三方邻里间的 “连心桥”筑得更为坚固。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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