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父亲擅自处置儿子名下车辆以物抵债的案件。
廖某和刘某原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名叫廖某某。2011年,夫妻二人购置了一辆奔驰车,登记在儿子名下。
好景不长,2012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婚姻走向了尽头,儿子廖某某由母亲刘某抚养。离婚时,为了“补偿”儿子,除协商好的抚养费之外,奔驰轿车归儿子廖某某所有。
2019年,刘某发现,廖某在未经廖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奔驰车过户至第三人王某某名下,以抵清拖欠的70万元工程款。
刘某对前夫的作为十分生气,两人就此事协商无果后,儿子廖某某一纸诉状将廖某起诉至重庆江北法院,要求廖某赔偿其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奔驰车系刘某与廖某协议赠与廖某某所有,且该车辆在刘某与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登记在廖某某名下,故赠与关系已经成立,涉案奔驰车归廖某某所有。廖某擅自将该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抵偿债务,并非维护廖某某的利益,故廖某的行为损害了廖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遂依法判决廖某赔偿廖某某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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