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邓某向原告邹某返还176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第三人林某均系某保险公司的职员,从事保险销售业务。2020年2月28日,第三人林某与被告邓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邓某就其所有的一辆客车在林某所属公司处投保,保险费共计4494元,林某承诺向邓某返利1760元。2020年2月29日,邓某依约在林某所属公司投保。但林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同时委托邹某、张某两名同事先后向邓某转账1760元。后邹某和林某要求邓某返还多支付的1760元,未果,邹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就车辆投保的价格及返利等达成合意,但在履行时,因第三人工作失误,导致委托包括原告在内的两名同事向被告转账返利1760元,被告重复收取原告返利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不当利益。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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