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童某通过一中年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获得网络赌球网站一个八万元额度的代理盘口,并按在该盘口下注赌球金额的1%在该网站返点获利。在担任该网络赌球网站代理期间,童某接受高某、周某、王某等人下注共计一百万余元。2018年7月,童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童某参与开设赌场,赌资数额为一百万余元,情节严重,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童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童某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童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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