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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证券交易所人员实施诈骗 一团伙四人获刑

3月4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李某凤、曾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李某凤、曾某等人到马来西亚学习扮演特定身份诱骗客户投资等网络诈骗技术,同年9月回国。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廖某某单独或纠集被告人李某、李某凤、曾某等人分别租用在宁乡市多个小区,采取冒充香港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等身份,诱骗国外人士在“投资平台”投资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将自己包装成香港交易所分析师的身份,通过话术本提供的思路,结合被害人的兴趣,与被害人聊天,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再慢慢将被害人诱导至投资、股票等方面。在被害人入局后,为了“放长线钓大鱼”,在被害人第一、二次提现过程中,为了让被害人相信平台安全可靠,被告人曾某等人将通过操控平台让被害人成功提现。之后,被害人的心理防线进一步瓦解,这时,被告人曾某等人再鼓动其加大投资,直至全部亏损完。所谓的投资平台实际上受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操控,通过后台廖某某等人可以随意拖动“k线图”,直接修改客户的平仓、止损、止盈点。经统计,四名被告人共发出诈骗信息2.5万余条。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李某凤、曾某被抓获到案。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李某凤、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廖某某等四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均为国外人士,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情形,应当按照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结合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李某凤、曾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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