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与所犯另一起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作案铲车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萍乡某镇开办砖厂,在砖厂建设期间,刘某某无证开采炭质页岩(俗称“煤矸石”)进行销售获利,并于2012年销售给陈某某、文某某等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湘东地质矿产分局,先后7次对该砖厂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12月1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矿产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但刘某某并未停止,仍然在该砖厂使用挖机、铲车非法开采炭质页岩,进行销售获利。至2018年7月,刘某某分别销售炭质页岩给醴陵市某砖厂1027560元、株洲某砖厂1199971.5元,共计2227531.5元。
萍乡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27531.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与所犯另一起危险驾驶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法院遂对刘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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