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量力而行,炒房更是不行,这件事双方各有损失,既然达成了调解,就要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各自履行义务。”3月25日上午,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夏男详细释法、耐心劝说下,最终当事人双方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使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017年6月,80后刘某和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14万余元按揭贷款购买一套114平方米房产。近三年时间过去了,刘某不仅没有配合开发商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且约定的首付款也未给付完毕。无奈之下,开发商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调解确认刘某配合开发商办理购买合同注销登记,开发商退还刘某4万余元购房款。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双方均未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其症结所在是双方互信缺失。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和谐互信,3月25日上午,执行法官同时约谈双方当事人,让他们面对面即时履约。约谈中,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退款方式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经执行法官耐心调解、细心释法,使双方了解到生效调解书具备的法律效力以及不履行调解书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刘某签字确认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当场通过手机转账,退还刘某购房款4.4万余元,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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