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1日起,被告人易某到位于宜春市袁州区鼓楼路某便利店上班,负责每晚11时至次日早上8时陪同收银员汪某上夜班、铺货摆货、打扫卫生。2020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易某趁收银员汪某低头玩手机之际,从放置店内营业现金的黑色布包内盗窃现金1600元。2020年10月18日凌晨又以同样的方式分两次盗窃店内营业现金1800元和1400元。此后数日直至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易某多次盗窃营业现金。经查,被告人易某在该便利店盗窃现金共计2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归还被害人1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归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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