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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江山冷库发生火灾后,商户们损失谁来赔偿?

             郑州江山冷库发生火灾后,商户们损失谁来赔偿?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一层部分冷库已经营业,工人正在装卸货物。去年12月中旬,郑州江山冷库起火,商户们受损较重。消防部门通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的气割熔渣等证据,经过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切割仓库外侧围挡作业时,气割熔渣掉落到二层仓库内,引燃仓库内可燃货物。如今,火灾过去俩月有余,大家的损失谁来赔偿?
 
        大火过后商户损失难理赔 !
 
        据江山冷库一名商户程先生介绍,他在该冷库二层做木耳批发。去年12月15日冷库突发大火,从上午的8点多开始,大火着了很长时间才熄灭。起火时他冷库里面有5万多斤木耳,火灾发生后,除了抢救出一部分木耳外,其余
全部烧毁了。按照每斤木耳30多元计算,他的损失加在一起共有180多万元。
“至今为止没人理赔。”程先生说,其间,冷库管理方让商户将着火之前仓库货物摆放情况画图交给他们,并反馈近一个月左右货物出入库的情况。后来,冷库管理方只是口头上承诺解决,但未见任何实质性进展。程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此租仓库已有两年时间,每年要给管理方缴纳四五万元租金,对方有义务保证他们仓库物品的安全,出事了就应该赔偿相关损失。和程先生一样,梁
先生家销售的也是木耳,他告诉记者,家里做生意周转都是通过贷款等借的钱,目前损失有200多万元。
 
       另有商户告诉记者,据他们所知,这次火灾不同程度受损的商户有一二十家,刚开始冷库管理方工作人员说得很好,还安慰大家。后来就见不着面了,发了一则通告,说有啥事让和冷库管理方的律师联系。该律师则称商户可走
法律途径,现在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商户们说,之所以冷库会起火,冷库管理方有直接责任。施工人员是冷库方聘请,气割设备为冷库方租赁,且没有消防用水,导致火势蔓延很快。但现在一层个别冷库已经开始营业,难道已
经整改好了吗?
 
       现场狼藉部分冷库已营业
 
      起火的江山冷库位于惠济区江山路和长柳路交叉口东南角,冷库管理方是河南鹤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龙实业”)。2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这里探访。在江山路上看到,江山冷库已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二层已经坍塌,上面盖着绿色的防尘网,西侧拉有警戒线,现场一片狼藉。冷库西门关闭,外人无法进入,上面张贴着“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绕至北门,记者注意到,一层冷库门前堆放着大量货物,有工人正在往车上转运货物。“冷库正用着呢,咋
了?”一名工人推着小拖车边走边说,这个里面做的是面点。
随后,记者来到了鹤龙实业办公地点,由于临近中午,里面没有人员值班。但下午记者再次前往探访时,仍未找到相关负责人。那么,事实真如商户们所说?对此,记者
多次联系鹤龙实业陈姓负责人,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门口张贴的鹤龙实业“情况通报”显示,这次火灾给商户们造成了严重损失,鹤龙实业也是损失惨重。目前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确定需要
由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鹤龙实业正在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推进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工作。后面并留有魏先生一个联系方式,商户可与他进行对接。
 
       具体损失有多少无法确定
 
       当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魏先生,他说,商户损失有多少,价值有多大,目前无法确定,“肯定得由有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去鉴定,但是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让商户选也不行,现在不好弄。”魏先生说,目前公司也正在商量,如
果实在不行就让商户们去法院起诉,法院会选一个鉴定机构鉴定出一个结果,各方都会认,公司也没逃避责任,程序正在一步步走。现在问题是损失无法确定,不仅商户有损失,冷库也有损失。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
一名商户给
记者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区分局立案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2020.12.15郑州市惠济区鹤龙实业失火案立案侦查。
 
       此案例商户们该如何维权?
 
       首先,商户和鹤龙实业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鹤龙实业应当保障所出租冷库的安全,否则属于违背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违约。其次,鹤龙实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相关安全管理义务,对企业内部的施工安全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
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再次,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焊渣引燃仓库内可燃货物引起火灾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商户损失的直接原因。《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十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以,施工企业应当对商户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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