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乐某在位于南昌县的某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将公司客户孙某、陈某二人交给公司的货款共计108592元占为己有,公司多次催被告人乐某还款未果,后其离开公司并更换手机、微信等。2020年9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乐某,其于2020年10月9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其家属归还了全部货款,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乐某曾因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人民币10859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单位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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