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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卡卖给他人用于犯罪 一男子获刑一年

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却在利益的诱惑下,出卖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银行卡给他人,变相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依据他人要求至农行营业厅办理手机银行、KEY宝等业务,并绑定支付宝账户后,将其名下账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KEY宝交付他人使用,被告人沈某获利700元。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沈某上述农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1034021.93元,包含被害人杨某、马某等18人被骗后转入的钱款270743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该农行账户的60871.61元被公安机关冻结。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沈某在其租住的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且提供的账户接收涉案款达1034021.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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