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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官司输了,本应自觉履行,可总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一心想逃避债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李某与漳州某公司、吴某、李某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案,经法院调解李某分期支付漳州某公司货款9.7万元,分期支付吴某瓷砖款及利息共计10.9万元,判决归还李某借款本金9.8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因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漳州某公司、吴某、李某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均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李某在2018年7月至8月间取得售房所得款92.6万元及从2018年开始每年有店租收入4.8万元的情况下,却将以上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投资工程承包项目等,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过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部分执行款,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取得的售房款和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用于投资,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切莫耍小聪明,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制裁。不仅失信受限,更可能失去自由,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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