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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虞宣判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3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高空抛掷建筑垃圾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该案是自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后的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杰因承接上虞区某小区某房屋的旧屋翻新装修业务,为贪图便利,在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将部分带有钉子的木板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户抛掷至楼宇主要出入口的一楼小区公共区域,抛掷行为前后持续二小时左右。社区工作人员赶来制止,韩某这才停止高空抛物行为,所幸无人员受伤。3月14日,上虞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18日,上虞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上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杰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抛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被告人韩某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建立起了依法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天网”。让我们共同遵守,携手守住头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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