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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买卖出生证 法院依法追刑责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被告人彭某某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2020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帮助代孕团伙为代孕母亲提供住宿、孕检、生产等业务,因代孕母亲无法用真实父母的身份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且有的代孕父母不需要出生医学证明,该代孕团伙遂将代孕生产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对外出售,并安排彭某某为代孕母亲,用出生医学证明购买方的夫妻身份信息,办理住院手续,婴儿出生后用变更的身份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已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即俗称的“出生证”,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是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主要医学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伪造、变造、买卖医学出生证明,均属于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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