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婚外情纠纷,先后九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损失17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花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176320元。
被告人陈某花与被害人黄某某长期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因感情纠纷经常发生矛盾,陈某花为发泄心中不满,于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先后九次通过打砸、放火等方式,损毁被害人个人财物,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176320元。2022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花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宁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花未能理智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为泄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花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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