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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友”拆盗挖掘机 一朝案发再获刑

因犯盗窃罪多次入监服刑,出狱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双双相约重操旧业。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胡某、邓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邓某多次因盗窃入所服刑,服刑期间二人臭味相投成为好友,后二人相继出狱。2022年5月底,被告人胡某电话联系邓某询问有无赚钱门路,后经商量二人决定重操老本行,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2022年6月14日,邓某骑车来到吉安县某公司附近加油站与胡某会合,两人骑摩托车多次踩点确认作案目标后,于次日凌晨先后在青原区连心桥桥头附近路边,盗得被害人邓某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屏各一块,在井开区中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地上,盗得黄某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屏各两块。为避免被抓获,二人在盗窃时有效分工,由邓某负责在挖掘机上动手拆卸电脑主板、显示屏,胡某负责望风。

  作案成功后邓某携带盗窃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连夜骑摩托车返回湖南老家,待风声过后,胡某、邓某将盗窃的显示屏和电脑主板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挖机显示屏及电脑主板价值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生产作业所用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吉安中院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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