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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买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27只

  近日,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9月初至9月底,被告人杨某将防鸟网架设在鸟类迁徙地,用喇叭播放鸟类音频方式诱捕迁徙野生鸟类。杨某通过此方式共猎捕野生鸟类12只,其中6只自己饲养,2只送给刘某饲养,另外4只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另案处理)。同时,杨某在沧州市鸟市买鸟食时购入15只红喉歌鸲,并以20元价格卖给邢某(另案处理)。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种鉴定,杨某猎捕的野生鸟类分别是蓝喉歌鸲、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喉歌鸲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同时对杨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孟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已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杨某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以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已缴纳的违法所得32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严重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理念。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伴随着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陈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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