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5月2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洋北街道巡回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对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经朱某、谢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并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经查实,其提供的2张银行卡非法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转移王某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接收、转移陈某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陈某松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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