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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

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自诉人谢某和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汝城法院组织调解 ,于2019年9月达成协议,确认被告人方某尚欠谢某款项50.26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清偿完毕。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方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8月,自诉人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向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划扣了方某银行账户和公积金余额合计3.2万元,但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方某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虽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但方某始终不为所动,拒不偿还所欠的债务。

  经法院调查发现,方某于2020年6月至9月期间,借用叶某的银行账户从湖南某电力建设公司领取了工程款合计189.703万元,后方某指使叶某将上述款项转出,或转至方某账户用于本人开支,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因方某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汝城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谢某于202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汝城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方某主动偿还4.2万元给自诉人谢某,但未能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没有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然而却挂靠于其他公司承建了工程款达360余万元的项目。在明知法院已对该案进入强制执行,且收到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反而规避执行,先后三次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所承建项目的大额工程款,并转出或转到本人账户用于生活开支,致使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方某经法院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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