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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2万 获刑三年六个月

  一商店老板以投资实体需要资金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2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艾某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279.22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霞在宁都县东山坝镇经营一家商店。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份期间,其以投资实体需要资金为由,向前来商店购物、闲聊的村民透露借款给其可获得高额利息,再通过当地村民“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向邱某某等本地及外地43名人员借款642万余元,并向出借人承诺按期支付一定的利息。经鉴定,艾某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642.21万余元,已归还金额362.9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79.22万余元。艾某霞上述所借款项,除用于归还其他出借人利息203.8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出借、购房、装修房屋等。

  2022年1月4日,被告人艾某霞被宁都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霞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艾某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与出借人协商,与部分出借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还款协议,取得了部分出借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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