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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材料重新获证 出售盈利锒铛入狱

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与胡某某成立了霞浦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霞浦县盐田某村养殖鳗鱼,经霞浦县人民政府批复水域滩涂养殖证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止。2014年10月20日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同意某鳗鱼养殖基地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函,使用期限为2014年10月至2019年10月。2016年,王某某(另案处理)收购该公司部分股份与被告人李某甲共同经营。

  2019年5月,该公司委托李某乙(另案处理)代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同年6月,因备案函期限即将到期影响养殖证办理,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王某某商议修改使用期限,李某甲提供备案函材料给李某乙将使用期限修改为2014年10月至2029年10月,后李某乙将修改的备案函等材料提交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同年8月,霞浦县人民政府批复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给该公司。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与王某某将该公司以388万价格出售给江某某。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违法取得养殖证,从而顺利出售公司获利,致本已到期的涉案水域滩涂养殖继续经营,客观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酌予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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