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华某在自家后山发现并抓获一只疑似穿山甲的野生动物,并于当晚20时许询问被告人陈某是否需要,陈某表示愿意购买后,双方约定每斤价格为600元。22时许,被告人华某、陈某按约到达交易地点,在对穿山甲称重后,陈某通过微信向华某支付款项6000元。23时许,被告人陈某乘坐同行人员车辆载着穿山甲返回于都县城,在路过于都县长征大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疑似穿山甲野生动物确系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案中穿山甲已于2021年11月7日晚由公安机关组织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穿山甲濒危程度及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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